报名热线:0311-87286808
    您的位置: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扣留与暂扣 吊销、注销与撤销如何界定?

    作者:Admin 日期:2021-01-25 点击:2208

    QQ截图20210125175701.jpg


    今天我们来对比学习


    扣留与暂扣


    吊销、注销与撤销的


    相关法规知识!


     扣   留 


    扣留是一种强制措施,现场执法时,交警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现场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处罚结果


    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车罚款200元。


     暂   扣 


    暂扣是一种行政处罚,一般不会现场作出,需要按一般程序调查之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按照法律法规驾驶人会被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交警在现场查处时会扣留驾驶人的驾驶证,然后再按一般程序对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之后作出暂扣的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按“无证驾驶”处理,罚款2000元,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吊   销


    吊销也是一种行政处罚。


    如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哪些情形会被吊销驾驶证?


    1、把车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驾驶的;


    2、二次酒驾、酒后或醉酒驾驶营运车辆、酒后或醉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3、驾驶拼装或报废机动车的;


    4、违法肇事构成犯罪的;


    5、驾驶证被扣留后不认领的;


    6、驾驶时速超过规定限速50%的。


    处罚结果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驾车同样按“无证驾驶”处理,罚款2000元,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注   销


    注销不是行政处罚,驾驶证注销后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恢复的。


    如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哪些情形会注销驾驶证?


    1、驾驶人死亡的; 


    2、驾驶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3、驾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4、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5、驾驶人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6、驾驶人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7、驾驶人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8、驾驶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9、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10、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驾驶证被注销后怎么办?


    ◇ 有第2条至第10条情形之一的,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 有第7条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 有第1条至第8条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 有第2条至第8条情形之一的,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撤   销


    撤销是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驾驶证被撤销的后果


    有以上情形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分享到:

    上一条:“疫”无情,我有义,“价”起桥梁,守护相望!

    下一条:关于疫情期间考试的重要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