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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驾身亡,同席被罚

    作者:Admin 日期:2017-12-19 点击:1917

    《醉驾身亡,同席被罚》由石家庄蓝天驾校于2017年12月19日整理发布:

    醉驾身亡,同席被罚


    生活中,总是有大大小小的应酬或是聚会,但凡参加,就难免要喝酒。因此,不知曾几何时,劝酒已经成了酒席上的一部分。但是,劝酒也要分情况,如果饮酒出事,以下情况劝酒者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一、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四、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今年2月,山东淄博周村的张某与同事李某等九人相约聚餐,吃饭的时候,大家都喝了不少酒。聚餐结束后,已经醉酒的张某不听他人劝阻执意要自行驾驶摩托车离开,没想到意外发生了,张某醉驾身亡。

    事后,张某的亲属将当晚参与饮酒的李某等9人起诉,最终经周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除1人提前离席不担责外,李某等8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分别赔偿张某的近亲属9800余元,共计80000余元。

    被告李某等人均表示,当晚饮酒过程中并没有主动劝过张某饮酒,聚餐结束后也是极力劝阻张某不要驾驶摩托车,但张某不听劝阻,为什么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周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毕晋军表示,李某等人在聚餐结束之后虽然劝阻过张某不要驾驶摩托车,但均未能实际有效劝阻张某,对于醉酒后独自驾驶摩托车的危险行为,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未履行护送通知照顾等义务,最终导致张某死亡,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由于李某等过失行为与张某最终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所以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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